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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长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金,马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金,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马正利,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长金申请执行马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正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正利向申请执行人李长金支付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该款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讼诉费77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长金与被执行人马正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正利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金85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事,被执行人马正利于2016年4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金35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给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长金自愿放弃其余案件款及诉讼费7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马正利承担。申请执行人李长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362号案件的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对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