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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邓延娟、栾敬谦等与王晓明、栾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延娟,栾敬谦,王秀芹,栾浩,邓雪涵,王晓明,栾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10号申请人邓延娟。申请人栾敬谦。申请人王秀芹,在住址同上。申请人栾浩。申请人邓雪涵。被申请人王晓明,被申请人栾晓燕,份证号:370785198517068416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延娟、栾敬谦、王秀芹、栾浩、邓雪涵与被申请人王晓明、栾晓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明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南洋河社区新民村194号(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