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18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富某某、富某某、鲁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开原市伟民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18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十一组。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双楼台村。原告富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可以同时三家子乡南英城村。原告富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鲁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双楼台村。被告关某某,男,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单楼台村。被告开原市伟民建筑公司。负责人刘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富某某、富某某、鲁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开原市伟民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富某某、富某某、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