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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双益模具加工厂与被告陈荣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双益模具加工厂,陈荣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3734号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双益模具加工厂,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营者江显波,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陈伟昆、苏丽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荣芳,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双益模具加工厂与被告陈荣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勉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双益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汝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