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林、罗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罗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昌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罗光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3日生,广昌县人,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罗光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