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壮锋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96号罪犯陈壮锋,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壮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8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4月19日、2015年2月13日分别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780号、(2015)三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和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壮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壮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