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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太安与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安,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00号原告蒋太安,1964年6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陈苏(特别授权),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151-6。法定代表人何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政(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太安诉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太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太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太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