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江向荣与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向荣,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陈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3689号申请执行人江向荣。被执行人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玉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培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培林。申请执行人江向荣与被执行人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陈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应给付江向荣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陈培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查封了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了4万元。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