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建武、江小洁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武,江小洁,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武。申请执行人江小洁。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盘龙山路8号(市委党校4号楼)。法定代表人卫成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建武、江小洁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建武、江小洁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武、江小洁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46882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