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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8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罗友成、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友成,李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054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6号106栋3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代理人尉晓丽,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罗友成,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李莉,女,1979年3月20日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友成、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友成、李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友成、李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洪琳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渭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