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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菊花与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菊花,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53号申请执行人胡菊花。被执行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王汉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菊花与被执行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菊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29360元、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827元、邮寄费40元的义务,本院已���法受理胡菊花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刑事案件(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