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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高立东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立东。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东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李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高立东头蒙黑色头套、外穿绿色雨衣进入位于枣阳市书院街的金大生珠宝城内,手持玩具手枪相威胁,使用锤子砸破柜台玻璃,抢走柜台内价值77694元的黄金手链24条后逃跑。作案后,高立东将一条价值9773元的黄金手链销赃于河北省沧州市新华路“翡翠金店”(手链已毁损,无法追回),得赃款7150元。同年11月7日凌晨,公安人员将高立东抓获,并当场查获抢得的黄金手链23条及销赃款2800元,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孙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董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王某某、张某甲、刘某、夏某某、王某、李某甲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逃跑路线及丢弃作案工具地点笔录及照片,指认购买作案工具、销赃地点笔录及照片,购买作案工具网上记录,辨认作案工具笔录,指认赃物笔录、照片及扣押、发还清单,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东在公共场所以暴力相威胁,当��劫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立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责令被告人高立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金大生珠宝城损失69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俊波审 判 员  李有保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