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满庐、涂姜菲与被告王保定、第三人满志立停止侵占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満庐,涂姜菲,王保定,满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78号原告満庐,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原告涂姜菲,女,汉族。被告王保定,男,60岁。第三人满志立,男,汉族。原告满庐、涂姜菲与被告王保定、第三人满志立停止侵占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庐、涂姜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满庐、涂姜菲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庐、涂姜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满庐承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