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31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