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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市迅通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市迅通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善童服饰有限公司,卢润棉,梁映嫦,卢柳婵,吴庆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15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与长德路交汇处虎门国际购物中心***层部分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8488218-6。负责人:黄正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迅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8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46059-X。法定代表人:卢润棉。被执行人:东莞市善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王屋村民小组三毫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67519140-7。法定代表人:吴庆棠。被执行人:卢润棉,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梁映嫦,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卢柳婵,女,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吴庆棠,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迅通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善童服饰有限公司、卢润棉、梁映嫦、卢柳婵、吴庆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4500904.06元、利息51339.11元、逾期利息330358.55元、复息10108.78元、律师费1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8438.38元,并承担执行费52581元,合计5108729.8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迅通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善童服饰有限公司、卢润棉、梁映嫦、卢柳婵、吴庆棠的银行存款5108729.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苏志康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