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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蔡明良与许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兴军,蔡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兴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传忠,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明良,男,汉族。上诉人许兴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兴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蔡明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祝 杰审判员 周林凤审判员 阮江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