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30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某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30刑初4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杆,男,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宣布刑事拘留(因患病未羁押),次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杆饮酒后驾驶琼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琼中县城沿牛营线往琼中县和平镇方向行驶。14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牛营线50KM+620M路段处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在前正在左转弯由当事人黄某生驾驶的琼D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欣),致使黄某生、黄某欣两人受伤以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杆驾车往琼中县和平镇方向逃逸,后在海南省国营长征农场乘坡分场场部被乘坡派出所设卡拦获。经海南医学院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杆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3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杆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生、黄某欣20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的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琼中公交认字[2015]第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黄某生有关伤势情况的说明、事故协议书、事故谅解书;被害人黄某生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杆的供述与辩解;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1147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杆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06毫克/100毫升,应当从重处罚,但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谅解,亦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志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