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77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