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晓乙与张穗鹏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4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穗鹏,宋晓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穗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卓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乙,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6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合同的缔约地和履行地均是广州市白云区,本案由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才能更详细,准确查明案情,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