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93号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23号万达广场商务综合楼。被告李晓飞,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址石家庄。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石家庄万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