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龙国与被申请人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龙国,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36号之一申请人蔡龙国,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申请人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负责人陈丽红。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3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D×××××号中型厢式货车。现因申请人到庭主张其与肇事方已庭外协商并达成协议,要求解除对闽D×××××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D×××××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