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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国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294号原告刘国范,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鞠远光,文登开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法定代表人曲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伟,该公司员工。刘国范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孙灵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范之委托代理人鞠远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范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损不计免赔及第三者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费4666.54元。2015年1月7日13时30分,案外人刘毅驾驶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诉争车辆,由北向南沿峰山观光路行驶至事故地点,车左前侧与路边石碰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汽车施救费400元、车辆维修费98307元,以上合计98707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理赔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车施救费400元、车辆维修费98307元,以上共计98707元,同时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属实,保险险额为215900元,且附加不计免赔,被告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可以依法合理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逾期利息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原告刘国范为其名下的鲁K×××××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1月7日13时30分,案外人刘毅驾驶该车辆,由北向南沿峰山观光路行驶至事故地点,车左前侧与路边石相碰撞,致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刘毅操作不当负全责。本次事故施救花销施救费400元,有施救费发票为证,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经威海市文登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诉争鲁K×××××号吉普车撞损修复费为98307元,本次价格认证花销认证费3000元。诉争车辆经文登市天福进口汽车维修站维修,花销修车费98307元,有该维修站开具的发票为证,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被告对原告价格认证书有异议,认为认定的价格过高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没有提交证据足以反驳该评估意见,因此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无异议,但对评估费不同意承担。另辩称,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即使法院判令应当支付,也应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进行计算。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价格评估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收据、保险单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诉争车辆购买不计免赔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涉案事故,被告应当就原告车辆合理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庭审中,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修理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等证据,符合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为诉争车辆花销修车费98307元、施救费400元之事实,被告应对此进行赔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赔偿价格认证费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国范修车费人民币98307元、施救费人民币400元,以上共计98707元,并以98707元为本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1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