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冉光飞与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429号原告冉光飞,男,生于198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蓉,女,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冉光飞诉被告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光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缴纳的诉讼费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光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光飞负担。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