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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68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区北区4栋3楼西、4楼西、5楼。法定代表人:蒋怀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秀芳,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全明,该司员工。被告浙江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江滨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夏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弘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濒临倒闭,无实际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98元,本院向原告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退回148元。审 判 员  朱丽娇人民陪审员  何福娇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