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传明、张洪伟与被执行人赵广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明,张洪伟,赵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胡传明,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洪伟,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广秀,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安市东平县,现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胡传明、张洪伟与被执行人赵广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