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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021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沅河镇十里村委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好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王好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去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高新区开发区大旺广场,在广场正门临时4号铺位门口一玻璃桌处,盗窃刘某放在该处的华为牌P8-UL10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刘某发现并截停,杨某将该手机交还刘某。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926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截停后,能将手机归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其身体不适宜长期关押的意见,有理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3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