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左水凤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水凤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左水凤,女,195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左水凤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诉讼,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物权确认纠纷”这一案由;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4、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房屋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当事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春芳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