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秦永凤与秦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903号原告秦永凤,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秦风玲,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凤与被告秦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永凤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