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余鉴森与冼垣辉、冼柳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鉴森,冼垣辉,冼柳珍,吴志强,张超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鉴森,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39。委托代理人:余健华,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垣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81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柳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80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32。原审被告:张超群,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013。上诉人余鉴森因与被上诉人冼垣辉、冼柳珍、吴志强、原审被告张超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鉴森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冼垣辉、冼柳珍、吴志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鉴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鉴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794元(上诉人余鉴森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897元,由上诉人余鉴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岳文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绮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