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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范连飞与王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连飞,王卫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748号原告范连飞。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连飞诉被告王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连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连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连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