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肖金凤与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凤,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肖金凤,女,满族。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