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亚君与林西县农电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电局,周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电局,住所地:林西县。被执行人:周亚君,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亚君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亚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