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耿成稳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成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087号罪犯耿成稳,男,汉族,1990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成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由被告人耿成稳、马顺云等三人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耿成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成稳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一次,2015年1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6日止。罪犯耿成稳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耿成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成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