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02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鲁井兴与被告赵志刚、被告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被告董志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井兴,赵志刚,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董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民撤1号原告鲁井兴,男,1961年6月1日出生,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刚,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郭明奇,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住所地建平县。投资人董志强。被告董志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北票市。原告鲁井兴与被告赵志刚、被告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被告董志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鲁井兴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井兴自愿申请��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井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井兴负担。审判员  谭福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