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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桂明与武平县大禾乡上湖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明,武平县大禾乡上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355号原告朱桂明,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石禄生,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武平县大禾乡上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钟玉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童泉华,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明与被告武平县大禾乡上湖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明以与被告武平县大禾乡上湖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朱桂明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