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6-38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保38号阜阳天达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对吴中利诉童伟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请你公司协助依法对童伟伟在阜阳天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二期二标道排工程续建二期)的工程款849600元予以冻结。附:民事裁定书壹份。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