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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晓亚与张超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亚,张超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郭晓亚,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张超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郭晓亚与被告张超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晓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郭晓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亚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