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晓亚与张超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亚,张超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郭晓亚,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张超阳,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郭晓亚与被告张超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晓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郭晓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晓亚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