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伟、冯丽雅起诉魏书荣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冯丽雅,魏书荣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185号原告冯伟。原告冯丽雅。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书荣。原告冯伟、冯丽雅起诉魏书荣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冯伟、冯丽雅于2016年4月27日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伟、冯丽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伟、冯丽雅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