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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陶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47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200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陶某去到本区南村镇里仁洞隔岗街四巷5号房202房间,以撬门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约180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陶某去到本区大石街猛涌村猛涌大街二巷6号404房,以撬门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陈某乙的手提电脑一台,后销赃得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黄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史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手印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陶某非法所得予以发还给各被害人(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