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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超与张俊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张俊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491号原告杨超,住德惠市。被告张俊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张俊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