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彩玲与灵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彩玲,灵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202号原告:郑彩玲,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云路街居委会360,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104030049。被告:灵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人:陈春生,该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玲与被告灵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彩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彩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