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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娄赛赛与徐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赛赛,徐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7号原告娄赛赛,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赛赛诉被告徐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赛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赛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赛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赛赛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