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娄赛赛与徐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赛赛,徐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7号原告娄赛赛,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威,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赛赛诉被告徐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赛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赛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赛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赛赛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