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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1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10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2年4月26日出���,汉族,住内蒙古巴彦卓尔市临河八一乡长丰村。被执行人惠某,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香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