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堂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滦南县柏各庄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史家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督13号申请人:滦南县柏各庄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赵各庄村。负责人:桑荫平,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史家堂,男,1963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滦南县柏各庄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7日发出(2016)冀0224民督1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史家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史家堂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史家堂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史家堂的异议申请。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