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慧琴与过林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琴,过林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慧琴,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过林章,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王慧琴与被告过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慧琴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过林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过林章系无业人员。执行中,我院已查封上海中建八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过林章)名下位于本市青浦区崧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过林章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过林章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2016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目前和解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综合执行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慧琴依据(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