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金巩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金巩,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阮金巩。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大酒店后院子内)。法定代表人王二保,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阮金巩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丹商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原告阮金巩2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3万元,合计2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阮金巩可就28223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商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5)丹执字第4321号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承办人:年月日申请执行人阮金巩,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805144519,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布甲乡画湾村七组,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二村北沙田。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大泊镇中路(高楼大酒店后院子内)。法定代表人王二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阮金巩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丹商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原告阮金巩2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3万元,合计2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付款,则原告阮金巩可就28223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商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徐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薛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丹执字第4321号申请执行人阮金巩与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被执行人丹阳市二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王二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21118232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