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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998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周 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晓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