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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2民初1555号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5月生育女孩黄清清;2001年11月在狮溪胜利组自建房,房产登记在被告黄某某名下;2003年6月生育男孩黄金涛;2013年又在狮溪村稗子坝组建房,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于2014年10月左右贷款15万元买下牌号为×××的宝骏730汽车。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由于生计于2004年至2013年间外出打工,每年只有过年才回来。2014年初,由于家庭琐事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右眼青肿,经狮溪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双方暂时和好;2014年正月16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之后由于家庭琐事被告经常谩骂殴打原告,致使家庭正常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来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在2000年3月10日生育女孩黄清清,2004年6月9日生育男孩黄金涛。现在原告以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及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但原告现所举证据不能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若能勤俭持家,以家庭幸福为根,以孩子健康成长为要,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