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龙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47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龙运仙,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7日,由审判员杨义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义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