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18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来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